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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满军与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满军,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7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满军。被执行人: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宪伟。刘满军与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19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满军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满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满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苑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