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宝军与被执行人王有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宝军,王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姚宝军,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0日。被执行人王有林,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18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宝军与被执行人王有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有林自2016年10月棚户区改造住宅拆迁后,拆迁补偿款领清自行安置后,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立 新审判员 王 新 林审判员 王��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 小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