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波与祁彦武、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波,祁彦武,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执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波,男,汉族,四川省,现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龙,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祁彦武,男,汉族,西安市人,现住拉萨市。被执行人: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祁彦武,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波与被执行人祁彦武、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据拉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拉仲调字第45号调解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祁彦武、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共计1706844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祁彦武在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城西支行开立账户×××,账户余额为67.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彦武在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城西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6844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次仁贡嘎审判员 格桑卓嘎审判员 晋美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赤列白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