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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曾湘洲与钟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湘洲,钟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曾湘洲。被执行人钟燕。申请执行人曾湘洲与被执行人钟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湘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燕给付本金19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00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曾湘洲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钟燕尚欠申请执行人曾湘洲本金19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