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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邓少兰与桂阳万华国际酒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少兰,桂阳万华国际酒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350号原告:邓少兰,女。被告:桂阳万华国际酒店,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翡翠路**号。负责人:宁顺华。原告邓少兰与桂阳万华国际酒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少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2,568元,误工费13,472元,护理费2,69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83,734元。事实与理由:在被告餐饮部繁忙时,原告邓少兰会去被告厨房处做勤杂工,工资按天结算,其他时候原告在别处务工。2017年5月14日,由于厨房地滑及被告��护措施不到位,原告在务工时摔倒,造成左桡骨骨折,先后在常宁县和桂阳中医院治疗。出院后,原告伤情经郴州市平阳鉴定所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经本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负责人名称均错误,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2017年8月4日,本院对原告询问,原告称确实起诉错了被告。故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原告可在查清企业信息后另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少兰的起诉。本案受��费1,894元,退回原告邓少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韵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