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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执裁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郑州润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润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执裁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润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张集英,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延岭,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郑仲裁字第573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71066.48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  晓  克审 判 员 王  立  珂助理审判员 郭  林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介苏萍(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