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韩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张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3246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韩某。梁某与张某、韩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1民初25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韩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355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韩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某、韩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