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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功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功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刑初18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功孝,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被羁押,次日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2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功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功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刘功孝在位于珠海市南水镇下金龙村的家中和朋友饮酒后,驾驶一辆豫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送朋友去路口搭车。被告人刘功孝沿下金龙村的村内道路行驶,路两旁停放多辆汽车,在行驶至烨城电器店门前道路时,碰撞到黎某停放在该店铺门前的粤C×××××小型普通客车,导致该车又碰撞到公共监控设施,造成两车受损及监控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功孝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功孝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村民报警,公安人员接报警后来到现场,将被告人刘功孝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刘功孝赔偿了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赔偿了治安监控维护单位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7100元,并取得黎某、珠海韦某某技有限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执勤经过、珠海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户籍材料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功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功孝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功孝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功孝积极赔偿事故受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功孝因本案被羁押的8日,依法应折抵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功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8日,即2017年8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文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逸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