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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淑贤、靳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贤,靳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财保109号申请人:张淑贤,女,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靳斌,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申请人张淑贤与被申请人靳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靳斌所有的冀D×××××号小货车一辆。申请人张淑贤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00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淑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靳斌所有的冀D×××××号小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振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宗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