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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忠齐与刘兴春委托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奇,刘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奇,男,1954年生,汉族,住金州区。委托代理新:张得家,男,汉族,1954年6月12日生,住金州区。被执行人:刘兴春,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生,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刘涛,男,汉族,1990年2月17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齐与被执行人刘兴春委托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的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张宝峰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