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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资阳市骏驰运业有限公司、黄桃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骏驰运业有限公司,黄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骏驰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宰山嘴社区大千路16号。法定代表人:刘召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向香素,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婷,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桃,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骏驰运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桃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02民初809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黄桃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54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邹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