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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文标与金晨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标,金晨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729号原告:潘文标。被告:金晨阳。原告潘文标与被告金晨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标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