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文标与金晨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标,金晨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729号原告:潘文标。被告:金晨阳。原告潘文标与被告金晨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标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