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春容与徐开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容,徐开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364号原告:徐春容,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赵刚,浠水县南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开朗,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司机,住本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负责人:罗剑。原告徐春容与被告徐开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春容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春容负担。审判员 :徐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 吴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