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郑亚洲与邱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洲,邱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5民初3833号原告郑亚洲,男,4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邱德龙,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郑亚洲诉被告邱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亚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亚洲诉称,2015年9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300元,当时约定在9月末给付,后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故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300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邱德龙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供借款合同一张,本院认为此枚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所陈述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约定积极地履行义务。被告邱德龙对原告的借款29400元应当给付。被告邱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郑亚洲借款30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后558元由被告邱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