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朱柳宾、李静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柳宾,李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朱柳宾,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李静波,男,194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朱柳宾与李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20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静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柳宾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静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柳州市有长城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静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柳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静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柳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206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齐颂梅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昌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