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廖洪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廖洪钢,邱秀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81行审71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廖洪钢,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邱秀芽,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廖洪钢、邱秀芽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立案调查,认定被执行人廖洪钢、邱秀芽于2011年11月结婚(男再婚、女丧偶),2014年5月9日生育一男孩。女方与丧夫1998年12月生育一女孩。男方与前妻1999年11月生育一男孩,2007年11月生育一男孩。其行为构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行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廖洪钢、邱秀芽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计征告[2016]07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6年10月19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狮卫计征决[2016]07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向被执行人廖洪钢、邱秀芽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98115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10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廖洪钢、邱秀芽。被执行人廖洪钢、邱秀芽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洪钢、邱秀芽分别于2017年3月15日、6月23日向计生部门缴交社会抚养费5000元、1000元。本院认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6]07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廖洪钢、邱秀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或申请复议,又不完全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6]07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廖洪钢、邱秀芽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92115元缴交本院。被执行人廖洪钢、邱秀芽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1281元由被执行人廖洪钢、邱秀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尤祖荣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