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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隆后与王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1025执99号申请执行人吴隆后,1947年11月15日生,男,住镇安县。被执行人王晋军,1966年7月10日生,男,住咸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隆后与被执行人王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陕1025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王晋军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吴隆后经济损失8144.2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晋军已将赔偿金8144.24元及迟延期间利息548.72元,共计8692.96元全部履行完毕,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隆后。被执行人王晋军承担案件受理费216.00元,申请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1025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