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2执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乐祥申请执行褚玉霞、姚娟娟、崔XXX、崔XXX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乐祥,褚玉霞,姚娟娟,崔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乐祥,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褚玉霞,女,195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姚娟娟,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崔XXX,女,200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崔XXX,男,200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朱乐祥申请执行褚玉霞、姚娟娟、崔XXX、崔XXX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褚玉霞、姚娟娟、崔XXX、崔X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乐祥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23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25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褚玉霞、姚娟娟、崔XXX、崔XXX的银行、车辆、证券、房产等做了查询,褚玉霞在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建设南路营业所有2273.89元,但另有朱双、朱爱勤、朱吉胜申请四被执行人三案同时在执行,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褚玉霞、姚娟娟、崔XXX、崔XXX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23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25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君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