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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光文与被执行人陈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文,陈燕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文,男,生于1972年6月26日,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塔影路5号被执行人陈燕妮(又名陈燕丽),女,生于1968年1月13日,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号书苑巷*栋*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文与被执行人陈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鄂080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燕妮至今未履行偿还陈光文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9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燕妮在位于荆门市工商街小巷3号A幢有房产一幢,该房产已抵押,抵押权人系申请执行人陈光文。现申请执行人陈光文申请拍卖上述房产用来偿还债务。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燕妮位于荆门市工商街小巷3号A幢的房产;二、被执行人陈燕妮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燕妮不得转移、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被查封的房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拍卖被执行人陈燕妮位于荆门市工商街小巷3号A幢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叶懿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