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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定明、夏艳与万帮贵、易建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定明,夏艳,万帮贵,易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赵定明,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夏艳,女,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万帮贵,男,汉族,1959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易建,男,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定明、夏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帮贵、易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川都江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由于本案与本院(2006)都��执字第31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本案并入本院(2006)都江执字第316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2017)川0181执恢22号案件并入本院(2006)都江执字第316号案件执行。二、终结本案(2017)川0181执恢22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世海执行员  王继军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