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许望军与王鸣辉、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望军,王鸣辉,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107号原告:许望军,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平,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鸣辉,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9189T。法定代表人:唐亚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望军与被告王鸣辉、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望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望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许望军负担。审 判 员 蔡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赵林书记员代 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