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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禤达锐与禤达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达锐,禤达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865号原告:禤达锐,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禤达就,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禤达锐诉被告禤达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具体表现,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禤达锐撤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禤达锐负担。审判员  蒋艳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禤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