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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执裁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左权县供暖供气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左权县供暖供气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执裁26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左权县供暖供气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军华,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左权县供暖供气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4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权县供暖供气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51.36728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买卖转移变更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变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