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精城峰阁业主委员会与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精城峰阁业主委员会,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256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精城峰阁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沿江路288号精城峰阁小区。主任:刘凤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昱,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内江市市中区。系原告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水南街6号。现住址:成都市双流西航空港长江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钟永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影,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雨,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乐平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李波。原告内江市市中区精城峰阁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内江市市中区精城峰阁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精城峰阁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精城峰阁业主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精城峰阁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祖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