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1111号原告: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段自强,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荣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