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吉林市江城剧场与王丽芹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江城剧场,王丽芹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684号原告:吉林市江城剧场,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铁成,该剧场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奚奇,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丽芹,女,住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市江城剧场与王丽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江城剧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江城剧场负担。审判员 南相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