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魏超富、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魏超富,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968463170C(1-1)。法定代表人:于小岗,该行行长。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中段(包公湖东岸)。被告魏超富,男,汉族,1988年10月22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74624-4。法定代表人:张现伟。住所地:尉氏县城滨河路北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魏超富、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2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魏超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下欠两笔贷款本金2225039.3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结清费用(2016年8月31日之前的利息、复利、罚息结清费用为84389.35元,2016年9月1日起至被告全部清偿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结清费用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借款合同》第三十条约定计算);被告魏超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为其垫付的款项200000元;被告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在担保责任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被告魏超富名下的位于尉氏县渔市街西段路北“金沙国际小区”8号楼自南向北4号、5号房及6号楼1单元701号房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魏超富、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509428.6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魏超富、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王旭东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闫景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