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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同宽与刘亚军、凤翔县长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宽,刘亚军,凤翔县长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010号原告:王同宽,男。被告:刘亚军,男。被告:凤翔县长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长虹工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亚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王同宽与被告刘亚军、凤翔县长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同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王同宽负担。审 判 长  韩 涛人民陪审员  何志军人民陪审员  闫邦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孟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