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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鹏翔实业有限公司与吕心玲、吕建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771号原告:福建鹏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滨海工业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W。法定代表人:王少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沙鹏,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燕琼,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心玲,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吕建扬,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福建鹏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心玲、吕建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鹏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鹏翔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鹏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鹏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黄玮鹏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