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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白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白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1033号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C区商业综合楼18栋3-12号。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荣,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董白玲,女,1967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白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筱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