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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成章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章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成章,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榕江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榕江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1日经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德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成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成章为修建房屋,在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便雇请民工砍伐自家位于榕江县栽麻乡丰登村二组“井几”坡上的杉树,共滥伐杉木蓄积34.6363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成章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成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杨成章为重新装修老房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便雇请民工砍伐自家位于榕江县栽麻乡丰登村二组“井几”坡上的杉树,并将砍伐所得的杉木断筒成杉原木366支。后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杨成章采伐面积2.8亩,采伐杉木株数138株,共计材积23.3622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4.636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杨成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杨成章采伐所得的木材被公安机关全部扣押,后来公安机关为了防止扣押在山上的木材遭受腐烂、变质等毁损,遂应被告人杨成章的申请将扣押木材以18700元的价格变卖给杨成章,杨成章已支付价款15000元,尚欠3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成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1、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扣押物品清单、木材检尺单;4、鉴定文书材料;5、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6、被告人杨成章的供述;7、申请书、报告书、缴款书、欠条等扣押木材变卖处理材料;8、被告人杨成章的户籍证明以及家庭情况证明等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34.6363立方米,数量较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成章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成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成章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经社区调查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本案中扣押木材的变卖所得款,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成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本案中扣押木材变卖所得款,予以没收。其中被告人杨成章已缴纳的15000元,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直接上缴国库;被告人杨成章尚欠的3700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元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鸿滨书 记 员 吴仙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