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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胡秀英、刘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英,刘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胡秀英,女,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刘川,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乐凯薄膜有限公司操作工,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秀英与被执行人刘川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恢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