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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杨某,曾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财保29号申请人:王某,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梅,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某,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北川号。被申请人:曾某,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安县。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且被申请人杨某、曾某将抵押、转移诉争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曾某所有的位于郫都区犀浦镇号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交了其与王学伟共同所有的位于郫都区号,不动产单元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某、曾某所有的位于郫都区房屋进行查封;二、对申请人王某与王某共同所有的位于郫都区号,不动产单元号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王某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