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方碧兰与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漳州中科南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碧兰,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漳州中科南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省平和创富果蔬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初220号原告:方碧兰,女,1949年7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斌,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南胜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1569051134。法定代表人:张俊,总经理。被告:漳州中科南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工业开发区横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00018WM1Q。法定代表人:张俊,总经理。第三人:福建省平和创富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南胜镇南北街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555096915L。法定代表人:张俊,总经理。原告方碧兰与被告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漳州中科南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省平和创富果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方碧兰于2017年8月7日以有新证据需要调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碧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碧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方碧兰负担。审判长 姚若贤审判员 张海泉审判员 卢津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严小辉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