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柏中庆与被执行人金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中庆,金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柏中庆,男,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金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绪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柏中庆与被执行人金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昌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永劳仲裁字(2017)第25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7年4月25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柏中庆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诉讼费用及案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昌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仲裁字(2017)第2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世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