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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5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涌涛与邹云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涌涛,邹云鹏,张璐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171号原告孙涌涛,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邹云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张璐璐,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孙涌涛与被告邹云鹏、张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涌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涌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涌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孙涌涛已预交),减半收取3275元,由孙涌涛负担。审判员 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孟凡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