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涌涛与邹云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涌涛,邹云鹏,张璐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171号原告孙涌涛,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邹云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张璐璐,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孙涌涛与被告邹云鹏、张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涌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涌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涌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孙涌涛已预交),减半收取3275元,由孙涌涛负担。审判员 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孟凡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