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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段俊杰诉李非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俊杰,李非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民初3131号原告:段俊杰。被告:李非洲。原告段俊杰诉被告李非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非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俊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腾空租赁房屋、支付租金10700元(2017年6月开始按天计算房租)。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被告以1800元/月(不含物业费)租赁云龙区世茂广场2-2224、2-2225室的房屋,租赁期2015年8月1日到2016年7月31日,租金按季度计算,租房人为李非洲。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继续租赁房屋,但未按照合同支付房租,截止2017年5月尚欠房租10700元未付。被告李非洲未到庭、未提供证据、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4日原告段俊杰(甲方)和被告李非洲(乙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世茂钻石国际B座2224至2225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金1800元/月,乙方按季度支付房租,租赁期限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乙方在承租期内,应当承担租赁房屋的治安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上网费、煤气费、暖气费等,不得拖欠,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若造成一方损失,一方自理;乙方在承租期内给付柜式空调使用押金1800元,乙方退房时,由甲方检查物品是否完好,损坏的照价赔偿,如有拖欠费用现象,费用将从押金中扣除,若无上述现象,甲方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乙方每次提前15天支付下次租金,不得拖欠,否则按违约办理,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房屋,造成一方损失由一方负责。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有关事项。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租赁使用,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5400元、租赁房屋押金1800元。2015年12月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金8000元,2016年7月31日房屋期限届满后,被告仍然占有租赁房屋,原告未持异议,但双方未再次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12月、2017年5月被告分别给付原告房屋租金10000元、5500元,截止到2017年5月底被告尚欠原告房屋租金10700元。本院认为,2015年7月原告段俊杰和被告李非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租赁使用,被告也应依约给付原告房屋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仍然占有使用原告所有的房屋,但原告未提出异议,故2016年8月1日后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被告占有使用原告的房屋又不能及时足额给付原告房屋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收回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非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世贸广场商业内街2及办公1、办公2号楼2-2224、2-2225室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段俊杰并支付房屋租金10700元(2017年6月1日后的房屋租金按1800元/月计算至被告李非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段俊杰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为34元,由被告李非洲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