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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春英、杨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春英,杨秀兰,蔡尚官,杨春国,翁祖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8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英,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松,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兰,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尚官,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国,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祖花,女,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陈春英因与被上诉人杨秀兰、蔡尚、杨春国、翁祖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春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松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秀兰、蔡尚、杨春国、翁祖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260元,退还上诉人陈春英。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晓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