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喜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喜娟,利德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山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钟峰,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纯华,男,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荣华,男,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良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黄喜娟,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利德地,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黄喜娟的丈夫。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喜娟、利德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防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喜娟、利德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喜娟、利德地在广西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已将案件移送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已经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