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505号原告:长沙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系公司员工。被告:谭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长沙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沙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某某已达成和解,长沙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谭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双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郡玉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