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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2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飞与高彬、邹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飞,高彬,邹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317号之一原告:郑飞。被告:高彬。被告:邹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飞与被告高彬、被告邹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彬、被告邹静所有的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后本院作出裁定,冻结被告高彬、被告邹静所有的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郑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两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彬、被告邹静所有的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虹速录员 任子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