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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鼎弘置业有限公司与卢丹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鼎弘置业有限公司,卢丹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2419号原告:福建省鼎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金峰镇金港路399号。法定代表人:程高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铭,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向真,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丹丹,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原告福建省鼎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丹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省鼎弘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瀚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