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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祖林诉被告宜宾江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855号原告:陈祖林,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傅翔(系江南镇大堰村村主任),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被告:宜宾江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法定代表人:丁锐,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祖林与被告宜宾江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陈祖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祖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祖林负担。审 判 长  彭 建审 判 员  陈德容人民陪审员  曾墨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张丽萍书 记 员  何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