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薛鹏飞、薛雷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鹏飞,薛雷洋,杜昌熙,刁道存,张猛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60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鹏飞,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丰源小区(户籍地为南阳市社旗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被告人薛雷洋,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个体,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3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被告人杜昌熙,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3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被告人刁道存,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3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被告人张猛猛,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枣林社区滨河村(户籍地为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3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鹏飞、薛雷洋、杜昌熙、刁道存、张猛猛犯故意伤害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鹏飞、薛雷洋、杜昌熙、刁道存、张猛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雷洋因怀疑其女友与王某2关系不正常,随指示薛鹏飞、杜昌熙带人打王某2出气。2016年5月27日薛雷洋电话约王某2到南阳市新华西路新华城市广场见面,然后将王某2电话告知薛鹏飞让其带人殴打王某2。2016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薛鹏飞伙同杜昌熙、刁道存、张猛猛在南阳市新华西路新华城市广场对被害人王某2实施殴打,致王某2肋骨骨折。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2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鹏飞、薛雷洋、杜昌熙、刁道存、张猛猛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薛鹏飞、薛雷洋、杜昌熙、刁道存、张猛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雷洋因怀疑其女友与王某2关系不正常,随指示薛鹏飞、杜昌熙带人打王某2出气。2016年5月27日薛雷洋电话约王某2到南阳市新华西路新华城市广场见面,然后将王某2电话告知薛鹏飞让其带人殴打王某2。2016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薛鹏飞伙同杜昌熙、刁道存、张猛猛在南阳市新华西路新华城市广场对被害人王某2实施殴打,致王某2肋骨骨折。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2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由被告人薛鹏飞、薛雷洋一方赔偿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10万元,并已履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薛鹏飞供述2016年5、6月份的月底的一天下午,我的堂弟薛雷洋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外地,让我给他出口气教训个人。我问他什么事,他给我说他的女朋友被一个结了婚的叫王某2的男子睡了,现在他女朋友也直和他生气。我听了也很生气。于是我就同意了。薛雷洋把那个叫王某2的男子的电话也给了我。到了晚上,薛雷洋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将人安排好了,让我到南阳市光武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带着他联系的人一块去教训那个王某2。我于是也联系了两个人一块到了薛雷洋说的那个地方。随后,薛雷洋打电话说他跟那个王某2联系好了,让我们赶到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见面,还说这个男子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的广场上站着,手里拿着一把伞。我就领着那六个人到了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的广场,我给他打电话联系,确定了他的位置。我领着人见了他,我问他是不是叫王某2,那个男子说是。我问他是不是跟薛雷洋的女朋友睡了,他说他和薛雷洋的女朋友已经好了两个月了。王某2问我薛雷洋呢,不是喊着一块吃饭呢,我说薛雷洋在外地,你不是想打架吗。王某2没有理我,就要拿手机打电话。我听了就很生气,就一拳朝他脸上打去,当时王某2也跟了两个朋友,跟他一块来的其中一个男子就抱着我朝我身上打去。随后跟我一块来的几个人就也上去,将王某2打了一顿。我们当时没有拿东西,就是拳打脚踢。事后,我跟我堂弟薛雷洋打电话说我们打起来了,打完就走了,薛雷洋说那行,他知道。随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当时现场王某2的脸部被打流血。和我一起的一共六个人,其中两个我认识,一个叫张猛猛,一个叫刁道存。另外几个是我堂弟薛雷洋的朋友,我都不认识。(2)被告人薛雷洋供述我之前谈了个女朋友叫张某。在2016年4、5月份的时候,我得知张某在跟我谈恋爱期间,还和一个叫王某2的已婚男子关系不正常。当时我在四川省凉山州做广告生意。我就很生气,我打电话给我的堂兄薛鹏飞及朋友杜昌熙,让他们喊人给我打王某2出气。在2016年5月27日,我跟王某2联系谎称要和他见面谈谈。王某2将见面地点定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我就让薛鹏飞和杜昌熙带人一块去了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我还将王某2的电话给了薛鹏飞。事后我知道薛鹏飞他们将王某2打了一顿。(3)被告人杜昌熙供述2016年4、5月份的一天我接到薛雷洋的电话说,有个事到新华城市广场。当时我正在幸福鸟网吧上网,我就带着和我一块上网的小山和毛一块到了新华城市广场。薛雷洋让我和薛鹏飞联系,我就联系了,见到了薛鹏飞。当时他跟一个叫刁道存的在一块。薛鹏飞跟我说让我一块去打个人。我就和小山和毛一块去了。当时我站在一边,看到薛鹏飞就和对方打起来了,我就上前去,结果挨了那个男子一拳,我就朝他脸上还了两拳。当时我们一起六个人,薛鹏飞带了两个人,我带了两个人是小山和毛,小山和毛是我在网吧认识的,我不知道大名也不知道电话。(4)被告人刁道存陈述2016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朋友薛鹏飞打电话给我说有事。让我在家中等他,同时又问我张猛猛在我家没有,我说在。薛鹏飞就打个的过来接我们了。我们在南阳市光武路一个饭店门口下了车准备吃饭。到了饭店薛鹏飞给我和张猛猛说,要我们一块去教训一个人,这个人抢他弟弟的女朋友。结果饭没有吃,薛鹏飞就接了一个电话后带我们一块到了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广场上有两个年轻男子。薛鹏飞就上去打其中一个男子。那个男子的同伴想去劝架,我就抓着他的领子,不让他去帮忙。我还给他说不听话了揍他,但是我也没有动手。张猛猛上去打了薛鹏飞打的那个年轻人几拳。我一直没有上去打那个人,只是挡着这个挨打人的同伴。打有一两分钟后我们就各自跑了。(5)被告人张猛猛陈述2016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刁道存在我租住地玩。我朋友薛鹏飞打电话给刁道存让我和他一块出去有事。薛鹏飞打个的过来接的我们。我们在南阳市光武路一个饭店门口下车准备吃饭。到了饭店薛鹏飞给我和刁道存说,要我们一块去教训一个人,这个人抢他弟弟的女朋友。结果饭没有吃,薛鹏飞接了一个电话后带着我们一块到了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广场上有两个年轻男子在等着。我们确定住人后,我们几个就上去拳打脚踢,打完我们就走了。我们没有拿凶器,就是打了几拳,踢了几脚。2、被害人王某2陈述2016年5月27日晚上我在南阳市卧龙区新华城市广场真味道茄汁面店上班,我接到薛雷洋的电话说一会一块吃个饭顺便说说张某的事情。张某是我的同事,是薛雷洋的前女友。薛雷洋前几天给我打电话说我抢他的女朋友,要收拾我。我为了消除误会就到了新华城市广场的广场上。结果我到了之后,过来了几个年轻人对我拳打脚踢,将我打昏在地上,当时和我一块去的还有一个叫王某1的朋友和张某。后来我被送往南阳市骨科医院救治,今天好点就来报警了。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言我同事王某2被人打伤,我在现场我来反映情况,2016年5月27日晚上9点多,我和王某2在南阳市卧龙区新华城市广场真味道茄汁面店上班,王某2接到薛雷洋的电话说一会一块吃个饭顺便说说我的事情。王某2是我的同事,薛雷洋是我的前男友。于是王某2就喊着王某1一块和我去了。我到广场后,看见王某2到广场中央后二三分钟,就有六个人一块在打王某2和王某1。王某2躺在地上,这几个人围着他拳打脚踢。我看见其中一个叫杜昌熙的年轻人我认识,我就喊他停手,质问他们为何打人,说你们打他(指王某2)我更恨他(指薛雷洋),随后这几个人就走了。当时我看到王某2满脸是血。王某1也挨打了。主要是打王某2,王某1是阻拦过程中被打的。我就和王某1一块把王某2带到了附近的骨科医院治疗。当时医生检查说王某2的肋骨打折了,随后就住院了。(2)证人王某1陈述2016年5月27日晚上21:00左右,我和王某2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真味道茄汁面”上班,王某2接到张某的电话说张某的前男友薛雷洋要来我们店这边找王某2的事,随后张某就过来找我们了。22:00左右,在新华城市广场西北角,有六、七个年轻男子围着我们随后把我和王某2喊到一边,刚说几句话这几个人就开始围着王某2拳打脚踢,他们没带工具,我上去拉架的时候,那几个人就用拳头捶我的头,整个过程有五、六分钟,王某2没有机会还手,之后他们沿着广场不知道往哪个方向走了,当时王某2受伤了,我急着带他去医院,没注意他们往哪个方向走。王某2腰部骨折,左眼角受伤流血,额头左侧有一肿包。4、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6】0378号一份证明被害人王某2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5、书证(1)被告人薛鹏飞、薛雷洋、杜昌熙、刁道存、张猛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薛鹏飞、薛雷洋、杜昌熙、刁道存、张猛猛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薛鹏飞、薛雷洋、杜昌熙、刁道存、张猛猛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记录证明薛鹏飞、薛雷洋、杜昌熙、刁道存、张猛猛均无前科。(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7日薛鹏飞被口头传唤至梅溪派出所四大队接受调查,2017年3月29日,薛雷洋、杜昌熙、张猛猛、刁道存到梅溪派出所四大队投案自首。(4)调解协议书、收条证明2016年12月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薛鹏飞、薛雷洋一方赔偿王某2人民币10万元,并已履行。王某2对薛鹏飞一方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薛鹏飞、薛雷洋、杜昌熙、刁道存、张猛猛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薛鹏飞、薛雷洋、杜昌熙、刁道存、张猛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鹏飞、薛雷洋、杜昌熙、刁道存、张猛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雷洋、杜昌熙、刁道存、张猛猛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薛鹏飞、薛雷洋、杜昌熙、刁道存、张猛猛各自所具有的犯罪性质、自首、民事已赔偿达成谅解、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鹏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薛雷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杜昌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刁道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张猛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杜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靳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