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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崔高峰与赵红霞、郑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高峰,赵红霞,郑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91民初905号原告:崔高峰,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朝鲜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霞,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登记住址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郑春生,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登记住址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崔高峰与被告赵红霞、郑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高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被告赵红霞、郑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高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红霞、郑春生偿还崔高峰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赵红霞、郑春生负担。事实和理由:赵红霞与郑春生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25日,赵红霞以资金需求为由与崔高峰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赵红霞向崔高峰借款50万元,利息为月息1.5%,借款期限自2011年7月25日至2012年7月25日。当日,崔高峰向赵红霞指定的帐户转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赵红霞一直未归还崔高峰借款本息,经崔高峰多次催要未果。赵红霞辩称,崔高峰所诉属实,现无力偿还该笔借款本息。郑春生辩称,该笔借款是赵红霞向崔高峰所借,郑春生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红霞与郑春生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4月14日离婚。2011年7月25日,赵红霞与崔高峰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赵红霞向崔高峰借款50万元,月利率为1.5%,该款汇至赵红霞在招商银行日照支行帐户,借款期限自2011年7月25日至2012年7月24日止,全部本息一次性偿还,赵红霞可提前还款。协议签订后,崔高峰通过银行转账向赵红霞支付50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等相互印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崔高峰与赵红霞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赵红霞与郑春生原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赵红霞、郑春生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系个人债务,亦未举证证明存在上述规定中的特殊情形,该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崔高峰要求赵红霞、郑春生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崔高峰主张赵红霞、郑春生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崔高峰要求赵红霞、郑春生自2011年7月25日起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崔高峰要求赵红霞、郑春生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红霞、郑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崔高峰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息);二、驳回崔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赵红霞、郑春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赵红霞、郑春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