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袁建凤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2022号原告:袁建凤。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增,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周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凤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凤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建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秀莉书 记 员 徐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