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常莲与罗朋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常莲,罗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黄常莲,女,1953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劲锋,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罗朋林。委托代理人刘立标,律师申请人黄常莲与罗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10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朋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常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朋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常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朋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常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庞显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