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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冀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065号原告:冀某,女。被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郑新龙,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冀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冀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冀某负担。审 判 长  关晋生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