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8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乐小敏与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小敏,朱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562号原告:乐小敏,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声平,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仪,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朱建军,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原告乐小敏诉被告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乐小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乐小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伟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艳勋钟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