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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丰城市宇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熊军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城市宇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熊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宇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锦鸿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9479549XB。被执行人:熊军亮,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丰城市宇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熊军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军亮银行存款11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少清 来源:百度搜索“”